(2017)川1402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志东、杨仕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东,杨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周志东,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杨仕平,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周志东依据本院(2017)川140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饲料款233030元,诉讼费2495元、保全费17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杨仕平在东坡区富牛镇政府可得的拆迁补偿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