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93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杨某某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杨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联系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付某某不能提供杨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1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兴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