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永贤与黄哲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贤,黄哲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永贤,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52-9号。被执行人:黄哲裕,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裕昌石材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8号禧龙石材市场377号。本院在执行赵永贤与黄哲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黄哲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赵永贤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78,000元。本院裁定查封了黄哲裕所有的黑A863**号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赵永贤未能提供黄哲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黄哲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黄哲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