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胡朝晖、张丽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忠伟,胡朝晖,张丽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唐忠伟,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胡朝晖,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丽欣,女,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办理唐忠伟申请执行胡朝晖、张丽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二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