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2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钟锴、林德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锴,林德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锴,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畲族,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德真,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钟锴与林德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林德真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新景•龙郡4#楼C梯23跃24层2303室房产已由厦门市海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发函厦门市海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查封了林德真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邮寄告知钟锴,钟锴逾期未能提供林德真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钟锴债权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光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