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郭某某诉陈某某合同纠纷的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和解结案,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为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