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方勇与吴宝成、法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吴宝成,法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5183号原告:方勇,男,朝鲜族,住址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承国,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宝成,男,汉族,住址延吉市。被告:法翠红,女,汉族,住址延吉市。原告方勇诉被告吴宝成、法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承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宝成、法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勇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7日止,本金1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8日,吴宝成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还款期限为2015年8月2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吴宝成偿还本金及利息,但吴宝成均拒绝。吴宝成与法翠红系夫妻关系,且法翠红知道该笔借款的经过,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吴宝成、法翠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吴宝成与法翠红系夫妻关系。方勇与吴宝成、法翠红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8日,方勇以其经营的延吉市依兰大成木器厂的名义在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30万元,当日将30万元的贷款转到法翠红账户内。2014年1月29日,吴宝成给方勇出具借条,载明该笔30万元贷款的利息由吴宝成负责,方勇已收回20万元,吴宝成尚欠方勇10万元,待其余部分手续办完后结清,证明人郑昌国。2015年7月8日,吴宝成重新给方勇出具借条,载明“今本人向方勇借人民币本金1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3分,本人于出具本借条之日收到方勇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2015年8月20日还清。借款人:吴宝成”。吴宝成至今未向方勇支付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借条、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方勇的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宝成向方勇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关于方勇要求吴宝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方勇要求法翠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且在2014年1月28日该笔30万元的贷款直接转到法翠红账户内,故对方勇要求法翠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宝成、法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方勇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7日止,本金1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如被告吴宝成、法翠红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吴宝成、法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