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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继锋与张先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锋,张先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民初1211号原告:张继锋,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被告:张先鸿,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原告张继锋与被告张先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锋、被告张先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先鸿立即归还原告张继锋借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先鸿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9月1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事实有被告在《借据协议》上“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指纹确认已收到上述现金款项和被告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为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张先鸿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继锋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张先鸿承认原告张继锋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先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继锋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张先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先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