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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与杨显堤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国土资源局,杨显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满星,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全伟,新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显堤,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显堤为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执行标的具体情况不明,且未明确履行期限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瑞 峰审判员 ��王宁审判员 许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云 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