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字2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兵与被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陈培林、李继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兵,钟祥市祥劲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陈培林,李继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字2307号之一原告:刘红兵。委托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茹天贵,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培林。委托代理人:周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继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委托代理人王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兵与被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陈培林、李继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兵以愿意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兵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红兵负担。审判员 王家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