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翟志明与马义军、邸勤、李占平、高永清、邸俊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志明,马义军,邸勤,李占平,高永清,邸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024号申请执行人:翟志明,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马义军,男,汉族,杭锦旗人,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邸勤,女,汉族,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李占平,男,汉族,乌审旗人,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高永清,男,汉族,杭锦旗人,现住杭锦旗身份证号:152726196207293618被申请人:邸俊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翟志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义军、邸勤、李占平、高永清、邸俊平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东法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马义军、邸勤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翟志明借款3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李占平、高永清、邸俊平对被申请人马义军、邸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五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258元、执行费4959元。被执行人马义军、邸勤、李占平、高永清、邸俊平已履行0元,尚欠案件款借款300000元、利息、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7258元、执行费4959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执字第50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