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蒲小兵、李秀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蒲小兵,李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性,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蒲小兵,男性,1975年2月3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李秀芬,女性,1974年9月29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被执行人蒲小兵、李秀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