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国志与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志,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郝增民,邯郸市永年区西苏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6行初26号原告李国志,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平,男,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露禅大街与东三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荷红,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坡,男,政府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伟,男,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郝增民,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永年区。第三人邯郸市永年区西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西苏乡。本院在审理李国志诉被告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李国志以被告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宁 彩 霞审 判 员 陈 铁 山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敏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