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相学、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相学,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67号申请人丁相学,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申请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月职务:负责人地址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家源阳光城项目部。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滑县农商银行枣村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石新芬所有的(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汤智慧所有的(滑房权证新区字第××号)房产、汤洪然所有的(滑房权证道口镇字第××号)房产、汤永然所有的(滑房权证道口镇字第××号)房产、缑国普所有的(滑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滑县农商银行枣村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19×××11)。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