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玉林市翡翠王食品厂与被执行人龙东海、唐鸿琼、龙宝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84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翡翠王食品厂与被执行人龙东海、唐鸿琼、龙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东海、唐鸿琼、龙宝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翡翠王食品厂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龙东海、唐鸿琼、龙宝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玉林市翡翠王食品厂支付货款24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龙东海在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福绵支行的账号21×××06内的存款2800元,用以履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