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方红宝、吴有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红宝,吴有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方红宝,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有黄,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方红宝与吴有黄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有黄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有黄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吴有黄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22980.20元,未执行到位22980.2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