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王浩刚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王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344号申请人张建军,汉族,农民,住甘肃省西峰区。被执行人王浩刚,汉族,农民,住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08)镇民初字第202号张建军与王浩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浩刚支付拖欠申请人张建军运输费、修理费、案件受理费合计3645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浩刚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拘留;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浩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张建军,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王继彬审判员 杨 新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 家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