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欧利华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利华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35号罪犯欧利华,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闽0121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利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利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414.5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利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欧利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欧利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利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