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沈燕飞、聂逢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燕飞,聂逢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燕飞,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聂逢慧,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76鲁13**民初1773号民事调解书。依据申请人的申请,2017年6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标的: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经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聂逢慧所有的位于沂南县东方明珠北区7号楼501室房产一套。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上列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案款3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立案三个月后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