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施小芳犯侵犯著作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小芳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171号罪犯施小芳,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6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小芳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闽01刑终7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刑初字第633号刑事判决对施小芳的判决;上诉人施小芳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小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小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施小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施小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小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