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佳斌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411号被执行人:潘佳斌,男,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潘佳斌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6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潘佳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潘佳斌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二万七千八百九十三元二角五分,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根据业务庭移交,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向常熟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2893.25元。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628号刑事判决书涉罚金、退赔赃款赃物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