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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刘冬梅,唐春吉,清河县万泰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湛斌。被执行人刘冬梅,女,汉族,住所地清河县。被执行人唐春吉,男,汉族,住所地清河县。被执行人清河县万泰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春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冬梅、唐春吉、清河县万泰合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冬梅、唐春吉、清河县万泰合金有限公司当偿还申请执行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120元。因刘冬梅、唐春吉、清河县万泰合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梅、唐春吉、清河县万泰合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查询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2017年7月17日冻结了刘冬梅在银行的2个存款账户、冻结了唐春吉在银行的8个存款账户.无车辆信息,抵押在银行的房地产暂时无法处分。综上刘冬梅、唐春吉、清河县万泰合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债权为零元。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3执6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连军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