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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雪花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花,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419号原告:曾雪花,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95号平街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5898431L。负责人:游达。原告曾雪花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曾雪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雪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雪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雪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文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