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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6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车荣玲与刘鑫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荣玲,刘鑫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6743号原告:车荣玲,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鑫骁,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车荣玲与被告刘鑫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荣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鑫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荣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刘鑫骁缺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鉴于被告缺席,本庭不再组织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4日,被告刘鑫骁向原告车荣玲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车荣玲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车荣玲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刘鑫骁,410526198712111192,2017年3月4日”。后经原告车荣玲催要,被告刘鑫骁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鑫骁向原告车荣玲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故原告车荣玲要求被告刘鑫骁偿还该2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车荣玲诉请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于该利息应自2017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鑫骁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车荣玲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鑫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子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阴瑞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