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龙江、毛江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84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淑玲,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龙江,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毛江水,男,195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龙江、毛江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豫0482民初33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送达后七日内履行,现已过自动履行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毛龙江、毛江水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2017)豫0482民初33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