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81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张梅与王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王龙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815之一号原告:张梅,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龙银,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梅与被告王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龙银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贺建邺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