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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81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张梅与王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王龙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815之一号原告:张梅,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龙银,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梅与被告王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龙银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贺建邺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