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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商丘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药控股商丘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7318号原告:国药控股商丘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林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建军,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负责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国药控股商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传领、杨建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涛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药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答辩称:在原告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基础上,且不存在免赔事由的前提下,对于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2017年7月6日下午,原告国药公司员工杨建军驾驶该公司的豫N×××××号箱式货车行驶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院内,与焦洋的豫N×××××轿车相刮,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建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垫付了车辆维修费12000元。豫N×××××号箱式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应当在投保人提出赔偿要求后及时核保,给予足额理赔。本案中,原告已经实际赔付了受损车辆的损失12000元,故上述损失被告依法应予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国药控股商丘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