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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燕喜平与韩永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喜平,韩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022号申请执行人燕喜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韩永刚,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燕喜平申请执行韩永刚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02民初55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韩永刚应偿还申请人燕喜平本金198000元,承担执行费2870元,案件受理费368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45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