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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阮玉兰与张星、陶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玉兰,张星,陶勇,陈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阮玉兰,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星,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陶勇,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陈子勇,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鄂0102民初62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陶勇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同安家园一期26栋1单元7层1室(房产证号:市20080232**)房屋。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陶勇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同安家园一期26栋1单元7层1室(房产证号:市2008023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