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玲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雅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151号罪犯廖雅玲,女,1970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8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雅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雅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廖雅玲上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廖雅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雅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廖雅玲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雅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景 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吓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