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伟与寇豪琼、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寇豪琼,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2266号原告张伟,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豪琼,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将官池镇李简庄村(天隆停车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淑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法定代表人于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会议、张国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中山路314号。法定代表人夏勇,系该营销服务部经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寇豪琼、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的起诉。审判员 史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利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