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翁子龙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子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567号罪犯翁子龙,福建省莆田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3年3月21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翁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9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7年11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翁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二0年十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志成审判员 裴小明审判员 陈兆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