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2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友福与杨建国、周雪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福,杨建国,周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友福,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杨建国,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周雪燕,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李友福与被执行人杨建国、周雪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2月1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9858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258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建国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有周雪燕、杨建国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楚门镇环保路87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3××6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玉国用2012第04728号)已另案裁定拍卖,目前尚在处置过程中,拍卖成交后,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29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