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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公司冻结鄂尔多斯市伊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公司,鄂尔多斯市伊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26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27941418-9。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9360136-6。 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大发分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在东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大发分社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晓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