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