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金小锋、骆松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小锋,骆松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579号申请执行人:金小锋,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骆松亮,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小锋与被执行人骆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小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请求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4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