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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代群与郭贵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代群,郭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代群,女。被执行人郭贵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代群与被执行人郭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26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王代群借款140000元,利息54000元,诉讼费2058.5元,执行费2841元。但被执行人郭贵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余额不足,在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并依法予以查封,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悦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