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5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彭瑞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瑞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5888号申请执行人彭瑞正被执行人王春僖(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31006651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彭瑞正与被执行人王春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6)浙0381民初955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王春僖相当于价值15万元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徐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