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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戚全忠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全忠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742号之一申请人:戚全忠,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戚全忠因本院公告拍卖“统翔7”轮,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作出(2017)浙72民特74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戚全忠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戚全忠提供的(2017)浙72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戚全忠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3096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的债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戚全忠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3096元债权对“统翔7”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