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戚全忠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全忠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742号之一申请人:戚全忠,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戚全忠因本院公告拍卖“统翔7”轮,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作出(2017)浙72民特74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戚全忠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戚全忠提供的(2017)浙72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戚全忠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3096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的债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戚全忠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3096元债权对“统翔7”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