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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8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诉被告王某某、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省分行,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022号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文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曙彪,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北山镇。被告:杜某某,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诉被告王某某、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9元,减半收取计1119.5元,由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承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