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8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诉被告王某某、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省分行,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022号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文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曙彪,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北山镇。被告:杜某某,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诉被告王某某、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9元,减半收取计1119.5元,由原告某某银行省分行承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