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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谢华芬与余昌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芬,余昌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883号原告:谢华芬,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清,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昌业,男,1990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谢华芬与被告余昌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华芬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华芬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华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谢华芬负担。审判员  任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