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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6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福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秀梅、赵彦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福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秀梅,赵彦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6267号原告:东莞市福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宝路与主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09889323。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委托代理人:刘扬坤,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秀梅,女,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赵彦翔,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福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梅、赵彦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福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