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祁奇与上海通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诚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奇,优信库(上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通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诚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歙县科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科祺工业调速有限公司,上海新动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祁奇,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优信库(上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XXX号XXX幢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林峰。被执行人上海通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文光。被执行人上海久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郑文光。被执行人安徽省歙县科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郑文光。被执行人上海科祺工业调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文光。被执行人上海新动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文光。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沪0114民初12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优信库(上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通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诚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歙县科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科祺工业调速有限公司、上海新动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奇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价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人民币1,825元、执行费人民币5,900元。本院在执行中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祁奇依据(2016)沪0114民初122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琦审判员 钱斌审判员 毛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