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平弟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平弟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061号罪犯林平弟,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平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7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15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95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8月2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8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平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肆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平弟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平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平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平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平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