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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海英对陈浩杰、赵丙仁、陈荣刚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海英,陈浩杰,赵丙仁,陈荣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财保69号申请人:孙海英,住四平市。被申请人:陈浩杰,住四平市。被申请人:赵丙仁,住辽宁省鞍山市。×××号车注册所有人。被申请人:陈荣刚,×××号车实际所有人。申请人孙海英与被申请人陈浩杰、赵丙仁、陈荣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陈荣刚所有的×××号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荣刚所有的×××号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成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