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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陶某1与陶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1,陶某2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23初615号原告:陶某1,住崇信县。被告:陶某2,住崇信县。原告陶某1诉被告陶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陶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土地0.7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流转费385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成员,2016年3月柏树镇陶坡村新修村部及该村旧庄社新农村建设占用原告土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给原告置换0.84亩土地。被告认为该土地在他家门前,应由他们占有。被告占用该土地一年多时间,原告多次催要并找镇、村两级组织协调解决未果,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处。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政府部门处理。本案中涉及的土地权属不明确,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原告可在涉案土地权属确认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西平审判员余彦柏人民陪审员岳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宏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