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姚阳辉与范洪全、姚伟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阳辉,范洪全,姚伟芳,杨如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4254号原告:姚阳辉,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范洪全,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姚伟芳,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杨如红,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阳辉与被告范洪全、姚伟芳、杨如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范洪全、姚伟芳、杨如红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 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