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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义学、史春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学,史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311号申请执行人王义学,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史春青,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义学与被执行人史春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鲁0211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4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传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