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燕雨与程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雨,程宪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836号原告:吴燕雨,男,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程宪鹏,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吴燕雨与被告程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吴燕雨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燕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吴燕雨负担。。)审判员 王献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