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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燕雨与程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雨,程宪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836号原告:吴燕雨,男,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程宪鹏,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吴燕雨与被告程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吴燕雨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燕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吴燕雨负担。。)审判员  王献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