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民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民辖1号申请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寿、徐虹,均为云南润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格咱乡格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董家平,该公司执行董事。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将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送达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于同日将本案报请本院提级管辖。申请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出具的天职业字【2017】6822号《审计报告》显示:2016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444891953.48元,负债789762582.97元,所有者权益-344891953.48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78%,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连续多年停产且亏损,长期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资产负债率不断持续增加,亏损状态已经难以改善,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涉及范围广,涉案标的较大,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报请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本院认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涉及的标的金额为646620383.00元,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将该案报请本院提级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潘敏声审判员 松晓芳审判员 唐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俊 来源: